挪威-粮农组织共享鱼类资源管理专家磋商会报告。2002年10月7-10日,挪威卑尔根


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695号

FIPP/R695


ISSN 0429-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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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2002年,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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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农组织 2002年


文件编撰

本文是2002年10月7-10日在挪威卑尔根举行的共享鱼类资源管理专家磋商会的报告。会议提交的讨论文件和案例分析将以本报告的增刊形式被刊印。

粮农组织与挪威政府合作举办本次专家磋商会,是为了执行已批准的粮农组织渔业部2000-01年和2002-03年工作计划和预算,以期对高度洄游性和跨区鱼类种群的政策方案进行研究,并为促进达成关于共享鱼类资源管理的国际共识提供信息和分析。

发 送:

联合国粮农组织.

挪威-粮农组织共享鱼类资源管理专家磋商会报告。2002年10月7-10日,挪威卑尔根。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695号。罗马,粮农组织,2002. 34p。

摘 要

认识到共享渔业资源管理仍然是实现长期可持续渔业道路上存在着的巨大挑战之一,挪威和粮农组织共同召开了此次专家磋商会,专家磋商会特别研究了跨界和跨区鱼类资源的管理问题。磋商会的方向是对于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以及有关国际机制的框架内管理这些资源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同样,专家磋商会目的并非是要提出解决的办法,而是作为一个中立性的论坛对各种方案及其对管理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建设性的评论。

磋商会结论是,在多数情况下,非合作管理的共享渔业资源存在着被过度开发的危险。如前所述,会议认为合作管理是实现有效管理资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但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

关于合作管理,磋商会注意到一个很明显的但却常常被忽略的事实是,除非每个参与者从合作管理渔业中预期获得的长期收益至少等于在不合作情况下所能预期获得的长期收益,否则任何建立某一合作协议的努力都无法预期其会取得成功(并且任何已达成的协议也无法维持)。

磋商会强调:

  • 需要使合作管理协议始终保持其适应力,即这些协议能够承受由自然界的改变、气候变化或其它突发性的生态和经济混乱所造成的影响;
  • 渔业利益共享不应只局限于对本国捕捞船队的总可捕量分配或其等价物上;
  • 应考虑利用磋商会所称的“谈判推动力”或“ 侧面补偿”,如配额交易或相互准入协议。这些会在开展合作的国家/集团的管理目标存在差异时,扩大分配谈判余地,并有助于达成妥协,并随时间推移,提高合作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力。

关于跨区鱼类资源的合作管理,磋商会注意到有两个关键性问题:一个是区域渔业管理机构或协议的新成员或参与者问题,另一个是在某一跨区资源渔业中一个国家的“实际利益” 事实上的构成因素问题。磋商会对目前所采取的解决新成员或参与者问题的方法进行了审议。

最后,磋商会强调这样的事实,即实施和执行共享渔业所面临问题要远比非共享渔业所遇到的问题要复杂得多。

开幕式

1. 挪威渔业部部长Peter Gullestad先生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意大利罗马)渔业部渔业资源司司长Serge Garcia先生宣布挪威-粮农组织共享鱼类资源管理专家磋商会开幕。

2. Peter Gullestad先生代表挪威政府欢迎与会的专家。他特别指出,挪威承诺组织此次专家磋商会有两个原因,一是挪威一贯支持粮农组织工作的历史传统,这种支持既有对项目的资助,又有与粮农组织人员的合作,在渔业领域尤其如此。二是挪威在共享鱼类资源管理方面有着悠久和丰富的经验,因为在挪威水域分布的几乎所有渔业资源都是与另一方或多方共享的。

3. S. Garcia先生代表粮农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先生和渔业部助理总干事Ichiro Nomura先生对会议代表表示欢迎。他强调了共享资源对全球渔业生产所做出的极其重要的贡献,以及在国际渔业合作方面所积累的有益经验。同时他也指出,在世界许多地方,合作却未能促进建立起有效和清晰的资源共享,在资源分配方面,需要在世界范围内采取更多的行动来制定和执行更为合理的共同管理资源的共享协议,尤其是有关共享的专属经济区资源方面的协议。他希望磋商会能重点研究存在的问题、机遇和可能的解决办法,享经验和方法,并描绘出未来的前进道路。Garcia先生还对所有与会代表的通力合作表示感谢。最后,他表达了粮农组织对挪威政府的衷心感谢,感谢其对粮农组织渔业计划一贯的全面支持,尤其是对本次会议的支持。

4. P. Gullestad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席。磋商会共有37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参会名单见附件B。

5. 本次磋商会的议程见附件A。

6. 本次磋商会议文件见附件C。

介绍讨论文件和案例分析

讨论文件

7. Gordon Munr先生在开始时介绍了一份题为“共享鱼类资源管理”的讨论文件。

8. 接着会议对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术语和概念、关于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共享资源问题的对策论的适用范围,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1995年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的解释范围。讨论意见是,相对于“时间连贯性”,人们更喜欢用“适应力”这一术语来暗指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一项合作协议的活力和稳定性这一关键性要求。

9. 会议讨论了侧面补偿所起的作用,既有对其在跨区资源合作协议谈判时对于扩大谈判余地所起作用的讨论,也有对其在应对跨区资源合作协议潜在的或现实的新成员的权利要求方面所能起到的潜在作用的讨论。关于这一点,会议认为,为了就更有经济价值的共享海洋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达成协议,渔业也许就会成为次要的可能被牺牲掉的国家利益。反过来,会议也注意到,在就共享渔场问题达成一致方面(比如在欧盟),常常依赖于来自渔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侧面补偿。

10. .在解决跨界鱼类资源的新成员问题时,对“实际利益”的构成因素进行明确定义十分重要。会议认为,在确定渔业实际利益时,仅仅或主要参考历史渔获量会对后面加入者的利益产生损害(比如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成立的国家),而在另一方面,这样做也许还会不公正地偏袒那些已经造成跨界鱼类资源过度开发的渔船,新成员可能用花钱的方式来加入现有的合作管理协议也会损害许多财政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1. Annick Van Houtte女士对一份题为“共享鱼类资源管理的法律方面-一次回顾”的文件做了介绍。

12. 在介绍之后的讨论中,提出了管理共享资源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会议建议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和具有“政治约束力”的协议的概念作出区分,在实际应用中,后者可能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权重。会议进一步指出,协议在正式通过前常常是具有“政治约束力”,而生效后对其缔约国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个问题是关于与1995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下的各种管理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应要求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协议(RFMO)相比具有较为宽松的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管理措施的某一沿海国家加强其管理措施,以使其与区域管理组织或协议的管理措施相一致的问题。会议指出,1995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是对1982联合国大会公约的执行,因此未对其一致性进行调整。会议注意到,“共享资源”的法律概念并未得到改进。假如一个概念不能使术语的使用更为灵活,那么这一法律概念还是否有用?会议对此提出了疑问。。

案例分析

13. Kathleen Miller女士介绍了一份题为“北美太平洋鲑鱼:一个脆弱合作的案例”的文件。

14. 在Killer女士介绍之后,会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分配公式是否适当的问题。会议指出适当的分配比率取决于环境条件。会议还注意到,在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NASCO)内部对于资源量的估算也存在争议,这使得该组织在计算资源量估算值的参数上与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ICES)达成了一项协议。当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改变其计算方法时,每两周进行一次实时资源量监测的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内部就再次产生了问题。

15. David Doulman先生介绍了由Transform Aquorau先生撰写的一份题为“南太平洋共享鱼类资源的合作管理”的文件

16. 关于远洋捕捞国家对于捕捞方法的协调,该文件重点介绍了太平洋各岛国在其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内采用合作的方法来管理金枪鱼资源所取得的成功。讨论的核心集中于此方法在其它地方能得到多大程度应用这一问题上。会议指出,该区域的大部分金枪鱼资源仍处于良好状态,这使得在其他地方很难做出的管理决定如资源的分配目前在这里较为容易。会议对太平洋岛国在船舶监测系统和遵守海上过鲜方面所取得成功的程度也提出了问题。为回答这一问题,会议指出,做为开始,所有这些国家在与远洋捕捞国家的相互合作中都应拥有一个共同目标。太平洋岛国已经制定了促使远洋渔业国家积极遵守规定的有效激励机制,如渔船的注册。在登记记录上失去良好信誉会对渔场入渔权造成严重后果。为回答关于1995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重要性的问题,会议提到了在联合国鱼类资源大会上太平洋国家集团的有效性。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为成立新的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提供了依据。会议建议,由于涉及渔场管理和谈判更为复杂的层次,促进国家间协调的海外渔业机构的作用应当随着新协定一起改变。

17. Olav Schram Stokke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巴伦支海渔业管理体制的漏洞”的文件。

18. 文件对总可捕量(TAC)的最初分配及随后对其分配进行交换的特点做了说明。指出不管是否进行配额交换(或分配交换),初始总可捕量分配的标准是固定的。文件还讨论了对某一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科学确定问题以及应由谁来提供这些信息的问题。对此,文件还提到目前研究鱼类资源相关事务的科学家迅速增加。越来越重视并使用预防性办法有时会让人感到比例失调,比如当鱼类资源及其相关渔业行业的特点未被充分考虑时就会如此。

19. Walter Ranke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波罗地海合作渔业管理问题”的文件。

20. 在讨论中,会议指出,当国际波罗的海渔业委员会(IBSFC)在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首次确定总可捕量时,沿岸国家有权进入波罗的海的所有渔场。后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第三届大会的闭幕以及涵盖整个波罗地海的国家渔业区的建立,整个波罗的海的资源不得在新的法律条件下进行重新分配。在进行具体分配时,对若干因素的考虑起着决定作用(历史捕捞量、鱼类资源分布、和依赖于渔业的地区等),但分配过程并未考虑渔业以外的因素。在最近几年中,缔约方的资源分配量是以按国家分配的单个物种(鳕鱼、鲱鱼、鳀鱼、鲑鱼)的固定比例为基础做出的。考虑到一些缔约国在某些特定品种和渔业中的特殊利益,在双边基础上的渔业配额的转让和(或)相互准入协议就成为了正常的程序。会议注意到,当配额在成员国(或相互准入协议)之间转让时,这些转让并非永久性的(每次仅为一年),并且通常是在国际波罗的海渔业委员会(IBSFC)管理下,为换取其他品种的配额而进行配额转让。已经存在着为偿还发展援助而进行配额交换的事例。

21. 国际波罗的海渔业委员会已经采取措施来减少非法的、不报告的、非管制的捕捞活动。这些措施包括对在协定区内捕捞鳕鱼的渔船由国家进行审批、每月报告捕捞量、在其它缔约国港口卸鱼时要提交卸鱼报告、以及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联合检查计划。

22. Sigmund Engesaeter先生介绍了由Trond Bjǿrndal先生撰写的题为“跨界鱼类资源管理:挪威春繁鲱鱼渔场的案例”的文件。

23. 在介绍之后,为回答代表提问,Engesaeter先生做了一些说明。他指出,各种管理情形(如自由捕捞、捕捞权交换、以及独占捕捞权)下的结果模拟模型是建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渔业数据的基础之上。

24. 在对各种管理情形下的假设进行评论时,对独占捕捞权策略的实用性提出了疑问,因为它有悖于捕捞者积极参与渔业活动的意愿。独占策略假设渔场由最有效率的捕捞船队进行独占性的开发,以使渔业效益最大化。其它国家的低效渔船将被要求停止其捕捞活动,但是可通过获得一定份额的纯利来得到补偿。

25. 关于实际性合作协议的内容, 会议注意到配额转让的内容被纳入协议之中。此外,协议包含允许成员国在彼此的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双边性内容,以便给捕捞者更大的灵活性。举例来说,当鲱鱼成鱼在挪威区域以内并且经济价值最高时,协议的这部分内容就允许非挪威渔船对其进行捕捞。

26. 在讨论合作最后获得成功的原因时,认为缔结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该协定为如何解决欧盟所提出的对总可捕量份额的要求提供了指导。

27. Birane Samb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西北非小型远洋渔业资源的案例研究”的文件。

28. 会议对于小型的上层鱼类、沙丁鱼以及马鲛建议性总捕捞量的确定方式提出了疑问。在Nansen项目的帮助下,通过声学调查和粮农组织西北非小型远洋渔业工作组的评估,资源评估活动已得到开展。这些活动使得西北非的四个国家能够收集有关科学信息并对资源进行评估。文件对“沿海种群”这一术语的使用进行了说明:这一术语是指分布在相关的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小型上层种群。

29. Derek Staples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共享鱼类资源管理:澳大利亚案例研究”的文件。

30. 为回答会上的质询,Staples先生做了解释,即澳大利亚利用一些不同的方法来分配共享资源。在阿拉弗拉海/帝汶海渔业的案例中,该国目前与印度尼西亚还没有正式的分配程序。对于托雷斯海峡的渔场,保护区内的分配主要是根据托雷斯海峡条约所规定的渔船数量。而对于南塔斯曼隆起渔场,则是根据历史捕捞量来分配。他还谈到,澳大利亚与东帝汶正在就共享资源制订科学合作协议,并认识到能力建设将是这一合作的重要内容。

31. Jane Willing女士介绍了一份题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保护和管理南塔斯曼隆起内的大西洋胸棘鲷的协议”的文件。

32. 全会讨论了有关合作协议和大西洋胸棘鲷渔场特性的问题。会议认为,此协议及其经过改进的修订本没有足够的灵活性来防止大西洋胸棘鲷种群的衰退。经验证明,对于脆弱性种群,如大西洋胸棘鲷,急需加快缔结合作协议或者至少应执行临时性的紧急管理措施。无力控制第三方非法捕鱼使得此种鱼类资源受到了额外压力。

33. Rashid Sumaila先生介绍了题为“本格拉海洋生态系统中共享鳕鱼资源的管理”的文件。

34. 会议对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渔业议定书及其对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尤其是其中的沿海国家的影响进行了讨论。该议定书包含了一些规定,明确涉及管理跨界资源的合作协议。议定书的执行主要由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负责。对于所涉及的跨界鱼类资源,各有关沿海国家被要求开展合作以实现议定书目标。这些沿海国家将主要负责执行其所缔结的所有合作协议。会议还对以大海洋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的渔业管理进行了讨论。会议对于这种方法能否实现某一渔场的更好管理提出了疑问。毫无疑问,这会使得渔业管理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在目前的案例中,本格拉洋流大海洋生态系(BCLME)由全球环境基金资助,涉及渔业、污染、生物多样性 、采矿活动影响、以及海岸带管理等,所有这些活动都可能对本格拉洋流生态系统产生影响。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本哥拉洋流委员会,对大海洋生态系包括渔业和其他行业进行管理。如果这样,鳕鱼渔业管理很可能成为一个更加广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5. Julio D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共享渔业:阿根廷-乌拉圭共有渔区”的文件。

36. 此案例分析有效地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建立全面的国际合作框架在需要时并不能确保适当的保护和管理。该文件的含义是能力过剩这一核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为回答具体问题,Chaluleu先生对以下几点做了解释:(i) 只有来自阿根廷和乌拉圭的渔船在共同渔区捕鱼;(ii) 沿海石首鱼资源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巴西共享,但是资源并不具有很高的洄游性的事实使得管理和开发这两个系统之间并没有多少冲突;以及 (iii) 这两个国家向委员会提出科学建议。Chaluleu先生还强调,由于这一地区目前普遍的特殊经济状况,科学监测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

37. Andrew Thomson先生介绍一份题为“北大西洋尖吻平鲉(Sebastes mentella)的管理”的文件。

38. 磋商会认为,北大西洋尖吻平鲉的管理情况给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NEAFC)和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NAFO)为北大西洋鱼类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加强合作的机会。会议指出,两个间组织的合作势在必行,并且必须找到支持北大西洋平尖吻平鲉保护和管理的方案。会议指出,由于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各缔约方也是西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的缔约方,这使得两大组织的协作比其他类似情况更为容易。

39. Moshen Al-Husaini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北部湾银鲳Pampus Argenteus的共享资源渔业”的文件。

40. 磋商会指出,银鲳作为北部湾一种具有很高价值的鱼类,被来自三个周边国家的捕捞船队的刺网渔业所捕捞。为促进更加有效的合作管理,需要有有关捕捞船队构成和种群的科学信息方面的更多的额外信息。会议注意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已关闭了一个银鲳的主要渔场。当1991年渔场重新开放时,明显增加的捕捞强度和单位努力获量使得捕捞量大幅度增加。这一经验表明,如果限制捕捞强度,就能够重建银鲳的资源。这种资源的管理目标是可转让成员配额系统得到实施。会议建议,此种管理方法在有助于缓解资源开发国家间的分配问题的同时,该方法还需要实施成熟的渔业管理。

41. J. Zuzunaga先生介绍了一份题为“东南太平洋中的某些共享渔业资源”的文件。

42. 会上提出了一个有关加拉帕哥斯协议执行的问题。此问题是:如何能保证应用于远海的管理措施与应用于各缔约方专属经济区内的措施之间具有一致性。会议注意到此协议还未生效。然而,有关品种需要得到保护。在过渡期,各缔约国似乎普遍认识到与专属经济区有关的管理措施还应当应用于毗邻的远海。这要求有科学研究的信息。秘鲁和智利已经开展了科学研究的合作。已开展了鳀鱼和沙丁鱼的生物学研究。此外,秘鲁海洋研究所(Istituto del Mar del Peru)在其成立后的40年间收集了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报告人证明适当的管理措施能够对自然界的挑战如厄尔尼诺现象做出合理的应对。

建立工作组

43. 磋商会同意建立A、B和C三个工作组,工作组将研究与共享鱼类资源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会议要求工作组的讨论重点如下:

44. 各工作组专家名单见附件D

介绍和讨论工作组报告

工作组A:解决分配问题

45. 工作组A决定将其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列出了分配问题的一般特征,工作组感到这一问题未能很好地得到充分了解。第二部分即报告的核心部分由对跨界和跨区鱼类资源1的分配问题所进行了的分析研究所组成。在承认他们有很多共同之处的同时,工作组依次对各类资源进行了研究。

一般性问题

46. 工作组研究的第一个一般性问题是“谈判推动力”(即实现有效合作的动力;工作组B在其报告中将谈判推动力称为“侧面补偿”)问题。工作组承认分配不应只局限于总可捕量份额。通过诸如捕捞权协议和配额交易(实物或现金交易两种形式)这些机制来补充总可捕量份额分配,就可以推动建立起相互间的合作。另外,从长远来看,一旦合作安排已经被确定,那么这些机制将有助于提高这种安排的灵活性和适应力。

47. 工作组研究的第二个此类问题是稳定的长期合作的基本要求如何规定:必须承认,合作安排的每一个参与方必定都是预期要从这种合作安排中获得长远利益,至少要等于在不进行合作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长远利益。 这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被忽视。

48. 第三个一般性问题是需要使这种合作始终保持适应力。这就要求,首先,分配应当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并具有可预见性。如果分配是突然性的和看起来是反复无常的,那么这种变化无疑将会使合作安排变得不稳定。然而,与此同时,分配也不应当是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仍是僵化不变和缺乏灵活性的。分配必须能够以一种有序的方式经受住突发性的剧烈变化,并做出应对。这些剧烈变化,尤其可能由自然因素如环境所引发,也可能由于政治剧变,还可能是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如可能,此类剧烈变化的应对机制应被纳入到各种合作协议之中。这些应对机制由一些条文所组成,就这一点来说,这些条文应规定如果发生某一特定变化,就要对协议做出某些修改,该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对如何衡量事先同意的决定因素有一个共同协议,这些决定因素将决定所讨论的变化。

跨界资源

主要分配标准

49. 关于跨界资源,工作组A曾自问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哪些主要分配标准。这些标准是:资源的区域附属性和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内以住的捕捞量。过去和现行的合作协议还使用过其他的各种补充标准。这包括一个国家或沿海地区的经济对渔业的依赖程度,包括就业和粮食安全。另一些补充标准包括对研究和监测的参与、对监测、管理和监督的参与、以及其他标准。1995年联合国渔业资源协定阐明了一系列可采用的分配标准,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ICCAT)的一个工作组也制定了一份标准清单(见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2001年度报告附件8 )。但是,这些文件都未对给予单个标准多大的权重提出指导意见。

50. 根据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的要求,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的确于1978年颁布过一份在解释区域附属性时可以考虑的有关因素的极为详细的清单。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确定了六大要素:

51. 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的报告指出,上述要素中的第1-3要素显然是生物学标准,要素4具有生物学和管理方面的性质,要素5和6以统计数字和管理规则为基础。该报告还指出,要根据上述要素来收集确定区域附属性所需的所有生物学数据,因涉及的工作量太大而难以开展。更为重要是,必须承认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区域附属量时要选择哪些要素并且这些要素的权重是多少是由协定各方通过谈判来决定的。

52. 历史还表明,根据这些标准,对总可捕量的分配比例做出规定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具有极大的好处。北海鲱鱼的事例已证明了将分配的主要因素与容易发生变化的资源特性如产卵种群的生物量联系起来所产生的极大的不利后果。

53. 然而,要使某一分配体制发挥作用,就需要经常利用第46段所述的谈判推动力对这一分配体制进行补充。波罗地海国际渔业委员会的经验提供了利用这些推动力的极好例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涉及多个国家并面临着冷战和苏联消亡所带来的许多政治难题,波罗地海合作渔业管理在这些推动力的帮助下仍然引人注目地运行良好。

54. 工作组还注意到,可以从挪威春繁鲱鱼的合作安排中得出一些有益的深刻认识,在此合作协议中,捕捞配额转让和在对方区域内的捕捞限额是总的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分配标准

55. 工作组A未对发展中的沿海国家特殊的分配标准进行具体讨论,因为只能发现很少几个同时涉及发达的和发展中的沿海国家的跨区资源的事例。工作组认为,当各有关沿海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时,就不需要有此类标准。

跨区资源

决策程序

56. 工作组A此后开始审议跨区资源情况下的分配问题。提出了两种可能的决策程序模式。一种是两阶段模式,涉及在专属经济区内部或各专属经济区之间采用的总可捕量的划分和在邻近远海所采用的总可捕量的分配。在邻近远海所采用的总可捕量需要由在邻近远海上做业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协议成员之间进一步进行分配。第二种模式将两个阶段有效地合为一体,这样就有可能降低谈判的成本。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和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都已采用了这两种模式。

主要分配标准

57. 在现有依据的基础上,工作组得出的结论是,区域附属量和历史捕捞量是最常用的标准。区域附属量被认为是对于分配分布在专属经济区内部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资源尤其重要,而历史捕捞量被认为对于分配邻近远海的资源尤其重要。当历史捕捞量被用来做为分配标准时,需要认识到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从捕捞历史中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联合国渔业资源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予以充分考虑。所列出的有关补充标准(见第49段)对于跨区渔业资源也同样适用。

58. 工作组此后注意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协议成员国之间的资源分配可能会因“实际利益”问题而变得复杂起来。

对新成员的配额分配

59. 除了实际利益问题,新成员问题是工作组不得不研究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工作组注意到此问题已在1995年的联合国渔业资源协定的第11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60. 工作组还认为,关于使用捕捞权分配标准的下述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工作组条款特别适用。这些条款如下(见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2000年度报告附件8的第22-23段):

使用分配标准应当考虑通过使参与者具有根据公约的目标开展保护、管理、恢复或重建渔业资源的必要能力来对资源的保护做出贡献。

分配标准的应用应当与国际文件相一致,并且标准应用的方式应当能够对保护和消除过度捕捞和捕捞能力过度的努力起到鼓励作用,并确保捕捞强度符合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所确定的实现并保持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

应用分配标准应使非法的、非管制的、不报告的捕捞活动无法合法化,并应促进防止、阻止、以及消除非法的、非管制的、不报告的捕捞活动,尤其是权宜船籍船只的捕捞活动。

61. 工作此后注意到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经验:在其21届年会上,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通过了指导未来新成员对于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管理区内捕捞权预期的一项决议。在决议中,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做了以下陈述:

62. 另外,工作组注意到一份特别有帮助的讨论文件“指导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利益相关非缔约方预期的指标”。该文件第一次表明,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在关于潜在的成员资格申请者的政策方面应努力寻求达成一致。因此,文件提出以下两种批准新成员的政策,一个“总体性”政策和一个“个体性”政策:

“总体性”政策包括:

“个体性”政策包括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 的各缔约方共同对每一个申请者进行批准,这样,如果申请者被批准成为新成员,那么它就将获得捕捞权。这种批准是否有时间限制将由谈判来决定。

此程序的时间表是:

63. 工作组确信,谈判推动力将在处理新成员问题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如果预计将被接纳的新成员有可能从现有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协议的成员那里购买配额,这将有助于缓解新成员的配额分配问题。

为发展中国家设立的特殊分配标准

64. 工作组注意到,联合国渔业资源协定尤其是该协定的第24条和第25条,包含了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明确规定。工作组还注意到,目前还没有实施这些规定的事例。然而,工作组的确预计这一问题将在今后获得相当大的重视。但是,需要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做出说明。

额外的考虑

65. 对于计算历史捕捞量所应采用的时间框架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目前已提出了各种计算公式。工作组无法找出比其他公式有明显优势的任何一个公式。

66. 关于历史捕捞量的第二个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内的历史捕捞量有关。这一问题是,在确定沿海国家资源份额时,是只把计算沿海国家的一只或多只捕捞船队的捕捞量计算在内,还是要把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船只的捕捞量也计算在内。达成的一致是,在建立沿海国家捕捞历史记录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捕捞量都将被计算在内。

67. 第三个问题是来源于对开展渔业管理应建立在生态系统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个别种群的基础上进行这一观点的承认。工作组确信,这一问题与共享资源的管理具有高度相关性。工作组确信,如果在共享资源方面采用生态系统的办法,将会至少产生三种影响:

68.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捕捞能力过大问题。工作组确信捕捞能力过大问题极大地加剧了分配问题,并使资源管理问题更为严重。

工作组B:实现管理计划和目标以及研究计划的协调

69. 对管理计划、目标以及研究进行协调将为共享资源渔业带来很多利益,但要实现这些利益则要求以财务资源的形式进行重大的投资。没有这样的投资,给管理良好的渔业界带来实际利益就无法实现。在制定管理计划和对研究进行协调中,投资水平应在一个成本/效益的框架中被加以考虑,并且应尽全力来确保有充足的资源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70. 在起始阶段,需要认识到为了实现管理的计划和目标以及研究计划的协调,有必要有:

71. 设计良好的管理计划通常至少包括:(i)对渔业的描述;(ii)管理目标;(iii)实现目标的措施;(iv)用于对照目标衡量实际实施情况的指标和参考点;(v)有关无法达到目标时如何改变管理的决策规则;以及(vi)支持管理所需的信息和研究。

72. 然而,在资源共享情况下,要制定这样一个计划,即使上述各种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挑战。在最高层次上,需要各国共同承担责任,并移交部分主权。工作组先是列举出这些挑战,然后再依次对其进行讨论。

管理计划和目标

确定紧急程度的差异及协调需求

73. 尽管似乎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实现共享资源管理的协调都会产生长远利益,但不同渔业之间在协调的需求和紧急程度上仍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这包括从极端情况下的具有极大影响的事件(例如捕捞寿命长价值高的鱼类,这种捕捞会产生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极高的风险)直到通过协调可以提高渔业总体获利水平的事例。

74. 工作组感到,需要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这些差别进行研究,并且协调的水平应与需求相适应。然而,即使在感到所获利益很少的情况下,着手进行协调来实现长远利益仍十分重要。

认识并调和各方面目标和愿望的差异

75. 工作组认为管理计划中需要有明确和一致的目标十分重要,因为人们相信这是以往渔业管理失败的主要原因。然而,在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工作组还认识到目标实现的水平也各不相同,并且当分享某一特定资源各方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策不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尤其困难。

76. 做为发展目标的依据,有必要认识到渔业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范围都存在着目标层次。这种层次包括从高级的政策目标(目的)到低级的可以直接通过管理活动来解决的实际操作目标。还常常存在着一个长期和短期的范围,就前者达成一致通常比较容易。理想的情况下,各利益相关方就所有低级操作性目标达成一致十分重要。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就主要目标和较长期目标(如资源的可持续性)达成一致就变得极为重要。这样各方就可以制定出自己的低级目标,前提条件是这些目标要与其总体政策相一致。在理想情况下,做为联合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这应当是一个透明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可能需要选择一个折衷的情形,例如,具有各方同意的具体目标和限定条件的中期目标。在实现这种折衷的过程中,利用侧面补偿将会在不危及更高层次目标如资源的可持续性的前提下,促进各方目标和愿望的实现。

将不同过程的时间周期差异纳入到管理计划和目标之中

77. 认识到不同的管理过程有着不同的时间周期十分重要。例如,政治周期通常为3-4年左右,而要做出管理反应通常需要有更长的时间周期。这常常会导致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冲突。应尽可能地使这些过程相互分离,尽管认识到这在资源共享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然而,目前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在国家层次上正在做到这一点,这些国家在明确规定的界限以内制定政策,并且渔业管理也是在这些界限之内开展,不受政治干涉。

78. 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对短期需求和长远目标和利益进行平衡。管理计划必须考虑渔民的需求,尤其是在其家庭依赖于未来渔业捕捞的情况下。需要确定实现长远目标的额外措施,同时还要确定实现长远目标的相关费用(可能由社会承担)。在另一种情况下,渔民们可能感到他们只能参与中期渔业活动,而长远利益与其关系不大。需要认识到这些差别,并且应将其纳入到计划和目标制定之中。

79. 其他管理过程也存在着时间周期的差异,例如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参与方适当的能力建设、以及改变公众对渔业及其管理的观点。同样,需要认识到这些差异并将其纳入到联合管理计划当中。

加入充分的灵活性来考虑变化

80. 共享渔业资源的管理计划需要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统的动态特性,并应在其管理措施的细节中考虑这些特性(如目标鱼类的分布、资源量、和/或迁移方式的变化)。以往的经验表明,没有加入这种灵活性的计划常常无法实施。以住的实践和其他渔场的经验尤其是类似鱼类的管理经验可以为发现计划连续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提供指导。管理计划应加入一项评价计划,这样就能根据需求对管理计划进行评价和更新。

81. 进行中的对变化着的自然、社会、经济、以及政策条件的研究和监测应对计划起到支持作用,这样就能对捕捞活动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为更好地理解变化中的目标鱼类的生物物理条件、资源变动、地理分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而正在开展的科学工作。另外,还应当定期跟踪相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变化,并在各合作方中进行公开交流。

82. 要实现灵活性,也许有必要通过利用能够反映变化着的情况的各种手段,包括侧面补偿、与非渔业特许权的关系、有关配额交易的规定、以及捕捞权管理来加大谈判的余地。实施这些选择方案要求及时调整管理计划,并且要注意这对数据收集所产生的影响。

明确说明科学、管理和政策之间的联系

83. 在多数渔场中,应建立起科学、管理和政治之间更好的联系,这对于共享资源管理尤为重要。应对各个不同集团的作用和责任加以明确说明并达成一致。尤其重要是,要对提出意见者如科学家/经济学家和决策者加以区别。所有各方都需要共同开展工作,以实现所达成的一致目标,但对其职责和责任需要加以明确确定。总体上,提出意见者应向决策者提供选择方案,同时要说明选择某一方案而不选择另一方案将会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社会、经济和生态领域各个方面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估)。决策者必须做出抉择并且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决策。

改进管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各缔约方、以及不同过程三者之间对现有信息的交流

84. 发现存在着两个信息交流问题:(i) 参与管理过程的不同集团(如不同的科学家/经济学家-决策者-渔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尤其是在资源共享情况下的信息交流问题;以及(ii) 与公众就资源管理正在解决的问题及其潜在利益进行沟通的问题。

85. 对于第一个问题,认识到目标听众的多样性并且要用他们容易理解的语言(如易于说明行话、技术术语、概念等的语言)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十分重要。缺乏沟通常常会导致决策迟缓和管理不良。良好的沟通可以促进各方之间建立信心和信任。这些集团和有关方面之间的沟通是一个多向的对话,倾听与提供信息同样重要。应鼓励建立起促进政治界之外的各集团间开展对话的机制(如鼓励跨学科对话或各缔约国渔民之间的对话)。

86. 工作组发现,公众知情是实现协调的一个关键因素,尤其是在影响政治过程以帮助建立和实施渔业管理方面更是如此。应鼓励渔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媒体的分枝机构(如电视和广播)提供关于他们的活动、管理所带来的利益、不良管理对国家经济和消费者所造成的影响这些方面的更多的信息。这可以通过渔业合作社或通过为公众提供明确信息的类似机构来组织开展。

研 究

87. 很多论坛都已认识到管理“应建立在所能得到的最佳科学建议的基础之上”,但对如何实现却不太清楚。研究需要平衡(i)优点;(ii)适用性;(iii)独立性;(iv)及时性;(v)全面性;以及(vi)成本-效益。最为重要的是研究应当解决管理的需求问题,但又不能只从研究者自身的需求出发。另一方面,管理体制必须考虑现有知识的状况,以及在最近的将来可能得到何种结果。

确定研究的优先重点

88. 渔业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涵盖了一系列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包括目标种)领域,假如这会导致大量的数据需求,那么确定优先重点就成为协调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研究重点,就可能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更多的重要信息。确定优先重点涉及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研究活动的受益人(并不只是研究提供者)。这一过程应考虑哪方面的一组信息对于解决所研究的管理问题是适合的,并且还应当平衡当前的用户需求和可能的长远需求。例如,在分析生态数据过程中,最为优先的重点可能是将影响渔业的环境因素以及受到渔业本身影响的环境因素(如栖息地或食物链的扭曲)纳入分析之中。在确定了管理的主要问题和主要需求之后,确定研究的优先重点的一种方法是根据“吸引力”分值高低(即是否满足需要)和“可行性”分值的高低(是否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来开展)来排定优先重点的次序,并且只实施在两种评分系统中都获得高分的研究重点。

协调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89. 在共享资源情况下的数据收集计划应当建立在一个共同的框架之上,例如,欧盟渔业管理相关基本数据的收集框架2。这使得有关捕捞船队、监测和控制、渔获物上岸地点等数据的收集能够协调起来,同时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使各个联合计划如调查的数据收集协调起来(例如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IBTS即由共享资源的各国开展的国际底拖网调查3

90. 然而,在制定数据收集计划过程中,重要是的不能忽视现有数据中所包含的丰富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被重新分析用于各种目的。从更宽的角度来考虑渔业管理,这些数据中的许多数据也许存在于其他政府机关和机构之中。与渔业有关的社会和经济数据尤其如此。渔民从对水系统多年的观察经验中所获得的知识也常常被忽视,这些知识应当成为协调安排的组成部分。

91. 如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数据,确保数据的良好管理和在参与者间进行共享的计划至关重要。一种方法可以是建立起一个公共数据库。这方面的一个好的例子是最近在粮农组织的指导下在西非建立的一个渔业/生物学数据库,包括捕捞统计数字、捕捞强度、船只的数量和型号、重要种类的生物学参数等数据,参加联合渔业分析的各方都可获得这些数据。当这种方法出现问题如保密问题时,也可以采用在各参与方之间进行直接数据传输的其他计划,前提是这些数据被妥善记录,并且公共数据库只限于可公开获得的信息。

92. 对于各个数据收集计划来说,数据审核对于确保不把误导性的建议提交给决策者至关重要。由于数据来自大量不同的来源,共享资源分析可以使数据更为有效,并且,为使数据保持一致,应尽量努力对这些不同数据来源进行对比。

使分析和评估标准化

93. 对资源、捕捞船队以及更广泛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态方面进行共同评估是十分必要的,只要这一过程能为有待考虑的新的分析类型和改革保留机会。这种标准化需要更好的学科间和学科内的协调,还需要其中的技术专家能够在不受到不当政治压力的情况下开展分析工作。目前认为,将生物学分析标准化可能比起诸如将捕捞船队的分析标准化更容易实现,但这不应当阻碍实现必要协调的意愿。

94. 在许多情况下,使用外部专家被证明是有用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专家的中立性,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引进新的专业知识和观念。还应对评估进行认真审核,以推动开展更高水平的质量控制,并提高评估的可信度。

95. 共同建立起数学模型将会促进对管理需求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并可以使优先重点的确定过程得到了解。随着模型被扩展成为渔业的一个更加生态系统化的方法,还需要有一个更加综合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和评估,将各类数据、学科以及决策工具都综合在内。

确保可以获得充足的设备和人员能力

96. 提供可利用的最佳科学建议直接依赖于拥有开展研究和传播成果的能力。随着渔业领域的日益复杂,急需吸收和保留接受过一种或多种学科渔业管理培训的高素质人员。对现有人员的培训与新需求和新技术保持同步也变化得越来越迫切。

97. 在资源共享的环境中开展研究常常为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得的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转移提供了机遇。应当承认,并不是所有各方都需要有同样高水平的能力,但需要在各方中建立起最低可接受水平的能力。这样就有机会利用一方或多方的长处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成本。这也适用于设备和实验室方面,在这方面也存在着这样的机会,使得在专家实验室如一些开展基因研究或鱼类年龄变化的实验室方面能够设施共享(如调查船只)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98. 也可以通过技术专家交流、培训和经验共享来开展能力建设,既可以通过特殊安排也可以通过世界上其他的类似安排来进行。

解决数据缺乏的状况

99. 可能在各种渔业情况下,都存在着用不充分的数据来对决策提供适当支持的情况。一些小型渔业和发展中国家中的渔业更是如此。然而,随着管理的发展,总会有充足的信息来启动某种管理并建立起信息库。可以通过利用为类似的渔业和情况收集的数据和信息来相对迅速地为缺乏数据的渔业收集某些数据和信息。渔民和社区的知识也应当得到开发利用,并且若干快速评估技术目前正成为可使用的技术。在世界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关键性指标的方法也可以被迅速采用。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数据已经得出,但由于政治和其他原因却无法获得。信息自由交换的动力问题也应当予以考虑,并且充分知情基础上的决策所产生的总体效益应当得到宣扬。

工作组C:确保管理协议的实施和执行

100. 工作组认识到,跨界和跨区渔业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执行会因不同渔场的复杂程度(如协议方的数量、渔场性质、以及种群迁移)不同而发生变化。4

101. 可以考虑许多不同复杂程度下的各种设想。最简单的情形是两个国家分享某一资源,两国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许多因素可以加入到这种情形之中:两国边界划分无法达成协议、第三国获得渔场捕捞权、相互进入对方的专属经济区、有争议的渔业资源同时也属于跨区渔业资源并发现其中部分资源存在于专属经济区以外的邻近远海。

102. 跨界和跨区渔业资源管理的各种可能情形和设想的矩阵说明在表1中做了展示。

表1:跨界和跨区渔业资源管理的各种可能情形和设想5

   

跨 界

跨 区

   

沿海各国

+ 第三方

设想E

边界达成一致

不相互准入

设想A

设想C

相互准入

 

设想D

边界未达成一致

不相互准入

设想B

 

不相互准入

   

103. 为方便工作组工作,实施(implementation) 和执行( enforcement)的解释如下:“实施(implementation)”是指使管理措施得以实施的手段,包括联合检查和/或观察计划、区域注册、远海渔船记录、捕捞量报告和数据交换、港口/渔获物卸岸检查、船只监控系统等。“执行( enforcement)”是指一旦违反管理和保护措施则可能采取的行动。这些制裁也各不相同,属于行政性或刑事性制裁。行政性制裁可能包括拒绝批准、暂停、或撤消捕捞权6

104. 工作组认为,制裁应具有效防止和阻止不遵守所达成的管理协议的充分严厉性。作为结果,工作组极力推荐在运用制裁过程中确保一致性、透明性、和敏捷性。这意味着应当交换诸如有关非法和非管制捕捞活动的信息。另外,工作组认为,制裁应当以能在各参与国之间形成可比较结果这样一种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105. 工作组承认,并非所有国家都拥有相同的资源和技术能力来实施和执行有关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在达成实施和执行协议时,应承认这种情况。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制定政策来促使产业界提供经费来支付渔业管理的费用,尤其是与实施和执行管理措施相关的费用。

设想A:两个沿海国家,一种跨界资源,全部分布在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并且在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内由本国船队所捕捞

106. 本设想要求两国在管理跨界资源中进行合作。设想预先假设,为促进资源利用、发水平和方法、以及资源状况的可持续性,在数据及研究信息的交流和管理措施协调方面开展了合作。

107. 工作组同意,在本设想下实施和执行跨界资源的渔业管理措施至少要求有以下措施:

108. 检查所获得的信息应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并以双方同意的形式在两国间进行交换。此种透明度和合作将会提高两国政府间以及参与资源捕捞的渔民间的相互信任。

109. 预计沿海国家将根据其国家法律并通过达成一致的管理措施来确保本国渔船遵守法律。因此建议协调有关执行事务方面的政策和法律。

设想B两个沿海国家,一种跨界资源,全部分布在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并且在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内由本国船队所捕捞,专属经济区内双方有边界争议,假定有一个存在争议的管理区域。

110. 在两个沿海国家有边界争议并且在某一有争议地区存在着部分资源的情况下,工作组极力推荐开展旨在在存有争议的整个地区实现资源可持续管理的有效合作。

111. 为了实施渔业管理,也许最好能建立一个“联合管理区”,将有争议地区包括在内。这样就能对整个区域的资源进行管理,这样可避免资源管理的漏洞。

112. 除了实施和执行设想A中的渔业管理协议所需的措施以外,在联合管理区域应采取以下措施:

113. 如果两个沿海国家中的任一国家向第三国的船只发放了在其所辖专属经济区内的捕捞许可,并且如果这些船只被允许进入联合管理区内作业,那么就需要这两个沿海国家事先就有关条件达成一致。

设想C:两个沿海国家,一种跨界资源,全部分布在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并且他国船队捕捞两国专属经济区中的一个或全部两个专属经济区的资源。

114. 在某些情况下,沿海国家向第三方提供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捕捞权。除了设想A中所述跨界资源管理安排的实施和执行措施以外,还应采用并实施以下的措施:

设想D:两个沿海国家,一种跨界资源,全部分布在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并且由拥有对方专属经济区捕捞权的本国船队所捕捞。

115. 相邻的两个沿海国家的互惠捕捞安排应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该协议应明确规定有关两国各自船队捕捞权的条款。除了在设想A和C中所包含的措施以外,还应实施以下措施:

设想E:一个(或多个)沿海国家,一种(或多种)跨区资源,分布在一个(或几个)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和远海中

116. 分布某一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远海之间的跨区渔业资源需要该沿海国和捕捞这种资源的其他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这种资源被可持续地管理。1995年联合国渔业资源协定,尤其是该协定关于在跨区渔业资源和高度洄游性鱼类种群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第III部分和第IV部分对这种情形做出了规定。这两部分尤其侧重于建立目前尚不存在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同时还侧重于加强现有的组织和安排,使其更加有效。

117. 除了在设想A中所述的措施以外,为管理跨区渔业资源,还应考虑以下的要求:

总 结

118. 磋商会议指出,这三个工作组的报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成果。

119. 会议强调,数据收集无论对科学目的(工作组B报告)还是对监测、控制和监督来说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见工作组C的报告)。作为参与共享渔业资源管理各方巨大的共同利益的例证,会议引用了从商业船队获取的可靠信息。会议建议,应更加系统地利用可能产生的协同作用。然而,这些努力不应危及用于科学目的的独立信息的收集。

120. 另一个结论是在完善共享机制和渔业资源的兴旺状态之间并没有很强的联系。会议指出,合作是共享资源有效管理的先决条件,但是,如果缺乏保护和管理措施的实施,改善资源状况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合作被看做是有效资源管理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磋商会闭幕

121. 在磋商会结束时,会议主席对各位专家所做出贡献及其高效的合作表示感谢。主席认为,磋商会全面讨论了有关共享资源的重要问题,并且本次磋商会的成果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有关的复杂问题。

122. Garcia先生对挪威政府给予本次磋商会的支持以及专家的出色参与表示感谢。他表示,在即将于2003年2月召开的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第25届会议上,将可获得本次磋商会的报告。


1 本报告中使用了下述术语:(i) 跨界资源(transboundary stocks)是指分布在两个或多个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内的鱼类资源(1982年联合国公约,第63条,第1段);及(ii) 跨区资源straddling stocks )是指在专属经济区以内和专属经济区邻近和以外地区都有分布的鱼类资源(1982年联合国公约,第63条,第2段)。

2 http://europa.eu.int/eur-lex下查阅委员会规则(欧盟)No.1639/2002和理事会规则(欧盟)No.1543/2000

3 www.ices.dk

4 研究组同意工业化渔业将成为其讨论的中心。然而,工作组承认小型渔业也面临着实施和执行渔业管理措施的困难。研究组注意到,作为工业化渔业实施和执行措施基础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小型渔业。

5 管理一种跨界鱼类资源的最简单的情形是两个沿海国家共享一种鱼类资源(A)。可以在其中加入若干变量,以创造出大量的可能情形和设想,其中有一些在此进行了研究:假设在第一种情形下,两国未就其边界达成一致(B)。假如第三国获得了在其中一国或全部两个国家中捕捞此种资源权力,就会出现第二种复杂的情形(C)。如未能就边界达成一致,并且第三国获得了有争议资源的捕捞权,设想B和C就可以合并为一种情形(D)。如果有争议鱼类资源为跨区鱼类资源,那么复杂性就会再增加一层(E)。

6 .尽管与市场相关的措施对于减少或消除来自非法、不报告、非管制捕捞的鱼类或渔产品贸易产生影响,但工作并未考虑这些措施。

7 对于这些问题阐述,见粮农组织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非管制捕捞国际行动计划的第51段。

8 这些最低要求是基于东南大西洋渔业组织在永久性的监督和控制系统建立之前所采用的临时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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